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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价办〔2009〕18号
洛阳市物价办公室 关于耐火材料职业教育中心和洛阳机车职业 教育中心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
洛阳耐火材料职业教育中心、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: 你中心关于各类职业教育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。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、教育厅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印发〈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豫发改收费〔2005〕1055号)精神,为促进我市职教事业的发展,结合你们一年来教育收费的执行情况,经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研究,现就你们两中心延续执行教育收费标准批复如下: 洛阳耐火材料职业教育中心、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学费:机械加工类(含车工、钳工、铣工、焊工、磨工、刨工等)每生每年2300元;电工电子类(含电器、电工及维修等)每生每年2000元;酒店餐饮美容等服务类每生每年1700元。 住宿费每生每年300元。 学校为学生学习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,应遵循“学生自愿、据实收取、及时结算、定期公布”的原则,不得在收取学费、住宿费时强制学生一并交纳。 此批复自2009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。学校收费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变更手续,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,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及社会的监督。
二ОО九年八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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