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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洛阳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 延续执行的批复
索引号: C0010-2101-2009-00332 发布日期: 2009-9-2 10:06:53 公开日期: 2009-9-2 0:00:00 发布机构:
 

洛价办〔2009〕23 号


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阳市财政局
关于洛阳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 延续执行的批复

洛阳高级技工学校:
     你校关于核定学生公寓住宿费的请示收悉。你校利用银行贷款购买原南洋学校、黄河机械厂后,于2008年整体迁入新校区,为促进我市职教事业的发展,改善学生住宿条件,对学生公寓进行了装修改造,核定了住宿费标准。结合你校一年来的运行情况,根据原河南省计委、教育厅《关于印发〈河南省利用社会资金建设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豫计收费〔2003〕2225号)精神,经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研究,同意你校学生公寓住宿费延续执行以下标准:
     两室一厅学生公寓每生每年400元,8人间学生公寓每生每年350元。
     学校为学生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,应遵循“学生自愿、据实收取、及时结算、定期公布”的原则,不得在收取学费、住宿费时强制学生一并交纳。
     此批复自2009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。学校收费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变更手续,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,住宿费按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,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,并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,自觉接受价格、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二ОО九年八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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